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 :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2 、承办处(室) : 审贷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