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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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 :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2 、承办处(室):业务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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