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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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提高比例审批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市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承办处(室) :业务处、执法督查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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