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封存审批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市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承办处(室) : 执法督查处、业务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审核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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