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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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

1 、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

2 、申请封存管理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一式三份。

3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4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三)办理程序

1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

2 、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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