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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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职工,调入(调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办理跨行转移,均属受理范围。

(二)申报材料

1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单位证明。

2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三)办理程序

1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办理同行内转移的,需调出单位经管人员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单位证明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跨行转移的,需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调出单位经管人员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单位证明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2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单位证明,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办理审批同意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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