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1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 1 )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 2 )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 3 倍的;
( 3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 12 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 70% 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 1 )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2 )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帐户,至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申报材料
1 、单位行政及单位工会出具的缓缴申请书各一份;
2 、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在缴交期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一个月内,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单位补正,三十日内未补正的视为申请无效。
2 、《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复》的领取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以文件形式下发《住房公积金缓缴批复》。缓缴期滿,视单位经济状况,或恢复正常缴交,或继续办理缓缴手续。
四、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进行检查取证,在检查取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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